甲與乙是夫妻關系,感情穩定。甲想將婚前所有的房屋變為夫妻共同共有,如后因感情不和離婚,該房產怎么處理? 救濟途徑 區分兩種情況分別予以規定。 尚未轉移登記的:給予方不能任意撤銷,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屬和補償情況。 已經轉移登記的: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的,判決房屋歸給予方,但要綜合考慮婚姻家庭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普法講堂 在目前審理的離婚案件中,爭議最大關注度最高的就是房子歸誰的問題。因房子是大額財產,未來還有可能持續升值,一旦分配不合理就可能激化矛盾。《解釋(二)》的出臺不但為妥善解決夫妻間房產分割問題提供權威法律指引,也對“加名”后閃婚,取得房屋后“閃離”這種因短暫婚姻即獲得大額財產這一行為的否定,符合老百姓樸素的是非觀念。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