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生活的地球上,野生動物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財富,它們是生態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大意義。然而,近年來,由于人類活動的影響,許多野生動物的生存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野生動物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這意味著保護野生動物是國家和全體公民的共同責任。 保護野生動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社會公眾應當增強保護野生動物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防止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這就要求我們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要尊重和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 禁止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最為珍貴和瀕危的物種,對它們的保護是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禁止交易利用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食用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危害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自己的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人人有責。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