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案件因勸酒而發,基于雙方的不冷靜,最終觸犯法律,謝某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5年2月的一天,謝某與張某、李某等三個好朋友相聚,在某飯店吃飯時,互相勸酒,在每人已喝掉5瓶啤酒后,李某表示自己已經喝好,對于謝某的勸酒李某只是碰杯不干杯,謝某很是不滿,故多次勸李某要求其干杯,李某對于謝某的這種勸酒行為很反感,言語間也多是不敬,隨后二人發生爭吵,情緒失控的謝某沖動之下,隨手抄起身邊的啤酒瓶將李某頭部砸傷。被害人李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謝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與李某達成民事調解協議,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15000元,并取得了李某的書面諒解。法院經審理后考慮本案具體犯罪情節作出前述判決。 酒本是聯絡感情的媒介,卻因過度勸酒變成傷人的禍源,在社交聚餐中,應充分尊重他人飲酒意愿,適量飲酒,文明飲酒,強硬勸酒不僅可能傷害朋友情誼,更可能引起民事賠償糾紛甚至觸犯法律紅線,給自己和他人帶來難以愈合的傷痛。 初審:郭小宇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